一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。 二、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,減少他人受到二手菸的危害,特依 法公告指定「三鳳中街商店街」為全面禁菸場所,宣導期 至113年12月31日。 三、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,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, 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 四、本案刊登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,另載於高雄市政 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(網址:http://khd.kcg.gov.tw /)。